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影视剧广告背景音乐使用须知如下:
1、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场合(如电视、广播、公共场所等)使用本公司授权的音乐作品,本公司将赋予使用许可证,授予非独立、不予转授权的授权,使用者应按照许可证中规定的范围、期限、场合使用,并按期限、次数及使用场所向本公司支付费用。
2、影视制片人使用音乐进行电视剧、广告片、影片配乐时,必须获取当年度范围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使用许可证,或经正式授权的文字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乐器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座谱等,或经过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口头许可,使用费则按照当年度范围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目录所规定的标准收取。
3、如遇市场需求增加,本公司可适时调整使用费标准。商家如需要使用音乐请与本公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