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董之以严刑,不如保之于义。这是一句出自《左传·昭公元年》的名言,意思是虽然可以以严肃的执法手段来责罚犯罪分子,然则比起让他们明晰遵守道义规范的重要性,这远 不如依赖道义自己所能维护的社会秩序和安宁。
在一个法制化社会中,严重的执法和责罚系统无疑是重要的组成部门。只有通过严肃责罚犯罪分子,才气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和人民的平安感。然则,纵然有了最严肃的责罚系统,也无法完全消除所有的犯罪行为,由于重办只是一种手段,而解决犯罪问题的基本在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执法意识。只有让整个社会都知道犯罪行为的危害和损失,才气有用地削减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依赖严苛的执法制度来预防和惩治犯罪,还需要增强对人民的犯罪预防意识和执法意识教育,从而让每个人都明晰遵守道义规范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气真正修建一个平安、协调、文明的社会。